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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彥淖爾市林業和草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巴彥淖爾市林業和草原局
    //m.foodseeq.com 2023-05-19
 
 

巴彥淖爾市林業和草原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批準的《巴彥淖爾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市委辦、政府辦印發的《巴彥淖爾市機構改革實施意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巴彥淖爾市林業和草原局是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由市自然資源局統一管理和協調。

第三條  市林業和草原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市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建設修複的監督管理。按規定權限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建設修複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建設修複和造林種草綠化工作。製定全市造林綠化指導性計劃,擬訂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對造林情況及退耕還林項目進行監督核查。組織實施全市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建設修複工程,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經營,指導、監督、組織全民義務植樹種草、城鄉綠化和森林城市建設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製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複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複工作,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政策製度,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製度,監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應急處置。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向自治區提出調整全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意見,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擬訂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政策製度。負責各類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製。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全市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和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市級林草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八)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林草產業相關政策製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草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擬訂林草沙產業和經濟林發展規劃和林草沙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林草沙產業和經濟林結構調整,負責林草沙和經濟林產業行業管理,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商品林發展和利用。監督檢查沙漠旅遊、肉蓯蓉、釀酒葡萄的栽培和加工利用,對森林生態旅遊建設進行審批管理和監督檢查,對木材及其製品的運輸及經營加工監督檢查。

(九)負責落實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控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監督檢查災後治理及災後植被恢複。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 以市應急指揮機構的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指導全市森林、草原、濕地相關行政執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全市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市集體林權製度,國有林場和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農村牧區林業和草原發展及維護林業和草原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牧區林地、草原承包經營工作。組織開展退耕退牧還林還草和天然林保護工作,監督公益林保護建設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

(十二)提出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監督林業和草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督全市林業和草原國有資產,按規定組織申報重點生態建設項目。參與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和投資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編製全市林業和草原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劃。

(十三)指導並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科技、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

(十四)管理臨河區林業和草原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林業和草原局應切實加大生態係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係統保護和修複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維護生態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係,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並整合。

第四條  市林業和草原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管理,承擔宣傳、保密、檔案、督查、信訪、信息、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人事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職稱評聘、考核評價、教育培訓和出入境管理等工作。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人才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專家及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三)治沙造林科。擬訂全市國土綠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擬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政策製度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荒漠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綜合管理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複工程,指導植樹造林、飛播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實施荒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應急處置。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

(四)森林資源管理科擬訂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製並監督執行森林采伐限額。組織開展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森林資源。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和征占用林地審批工作。組織編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編製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采伐、運輸,監督管理木材市場及其產品。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森林行政執法工作。 

(五)草原監督管理科。擬訂全市草原生態保護監督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草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協調處置破壞草原重大案件。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對各類征占用草原行為進行管理審批,組織開展草原功能區劃定工作。監督管理草原旅遊相關工作。擬訂草原生態保護修複與合理利用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製防沙治沙規劃。指導草原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草原生態補償工作。負責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導草原休牧、輪牧工作,組織開展基本草原劃定和保護工作。負責指導草原生態修複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生態保護修複工程。指導草原鼠兔病蟲等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和預測預警。組織開展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負責退牧還草、草原獎補等政策落實和兌現工作。指導基層草原站的建設和管理。

(六)保護地濕地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科。擬訂濕地資源保護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複、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重要濕地和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指導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獵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等工作。對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經營利用進行管理審批。研究提出國家、自治區和市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按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工作。監督管理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和國土空間用途管製,起草各類自然保護地保護發展規劃,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複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地旅遊開發。

(七)改革發展和產業科:組織指導集體林權製度和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的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牧區林業和草原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牧區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經營、流轉管理。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知識產權等相關工作。擬訂林業和草原、沙產業及經濟林產業化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林草沙產業和經濟林結構調整,監督生態沙漠旅遊,監督管理肉蓯蓉、釀酒葡萄等沙產業發展的加工利用。負責林業和草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行業管理。承擔依法行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八)規劃財務科。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發展戰略、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及重點生態工程和項目實施。編製下達年度生產計劃。參與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製度的實施。組織申報並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開展林業和草原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部門預算、統計信息、審計稽査、國有資產管理、機關財務保險核算管理和所屬單位計劃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九)森林草原防火科:擬訂森林草原火災防控規劃並指導實施。監督森林草原防火責任製落實和火源管控。組織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防火設施建設及森林草原火災初期應急處置等工作。指導林業草原安全生產。

場圃種苗管理科: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建設和發展。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負責林木種子、草種監督檢驗工作。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精神文明建設和意識形態等工作。

第五條  市林業和草原局機關行政編製22名,內設機構10個。設局長1名(正處級),副局長3名(副處級);機關科級領導職數1511(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4

第六條  設立市林業和草原局臨河區分局,為市林業和草原局正科級派出機構。核定行政編製1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

主要職責是: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方針政策以及市林業和草原局相關決策部暑。負責臨河區範圍內的林業和草原工作;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建設修複和造林種草綠化工作;負責編製臨河區造林綠化、草原建設和林木種苗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國土綠化,森林經營和林業草原建設工作;負責森林、草原、荒漠、濕地資源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及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編製並監督執行臨河區森林采伐限額;組織開展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經營,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種草、城鄉綠化和森林城市建設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荒漢化防治工作;指導管理臨河區林草沙產業和經濟林結構調整工作,擬訂林草沙產業和經濟林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建設和發展;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監督臨河區林木憑證采伐、運輸和經營、加工等工作;依法管理臨河區範圍內林地、林權和草原工作監督管理林地和草原開發利用工作;負責管理自然保護地和濕地資源;負責森林草原防火、病蟲鼠害防治、植物檢疫工作;負責古樹名木的普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鄉鎮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臨河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工作,承辦市林業和草原局及臨河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七條  市林業和草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注:以上部分內容按照《關於市林草局核增行政編製及增設內設機構的通知》(巴機編發202168號)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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