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將於8月1日實施——
保障公平競爭將有哪些有力舉措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出台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保障各類經營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6月21日,在國新辦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總監許新建說。近日,《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公開發布,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填補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立法空白
自2016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在市場體係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的意見》以來,我國公平競爭審查製度已實施8年。許新建指出,此次《條例》的出台,一方麵致力於回應經營主體關切,從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動、生產經營成本和生產經營行為四個方麵確定了19項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內容;另一方麵致力於解決公平審查製度剛性約束不足的問題,進一步健全製度的實施機製,強化監督保障措施,推動製度落實落地。
“《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標準、機製、監督保障等作了全麵、係統、詳細的規定,填補了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的立法空白,標誌著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以反壟斷法為核心、內容比較完備、製度比較健全的反壟斷法律體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司長彭新民說。
彭新民指出,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預防的效果,《條例》將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所有政策措施以及具體政策措施都納入到公平競爭審查範圍,這體現了政府部門在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方麵的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和帶頭自覺合規。
妨礙公平競爭問題得到有力糾正
“公平競爭審查製度實施以來,對規範政府的有關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過組織開展一係列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地方保護和區域壁壘得到了有力的破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競爭政策協調司司長周智高說,隨著各項配套規則的出台,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的實施機製得到不斷健全,各級行政機關的公平競爭意識明顯提高。
數據顯示,我國公平競爭審查製度實施以來,全國累計審查的政策措施161.8萬件,清理存量文件447萬件,廢止和修訂了排除、限製競爭的政策措施9.3萬件,一批妨礙經營主體公平準入、影響經營主體公平競爭、限製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政策措施得到有力糾正。
該製度實施過程中,一些問題也仍然存在。司法部立法二局負責人郭啟文指出,針對這些問題,司法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從進一步完善公平競爭審查製度規則的角度起草了《條例》,規定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和範圍,規定有關方麵的職責,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公平競爭審查機製,強化公平競爭審查監督保障。
19項“不得”,保障經營主體公平競爭
“為了給各類經營主體公平競爭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條例》從四個方麵明確了19項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內容,建立了一個涵蓋經營主體生命全周期、經營全鏈條的審查標準體係。”周智高說。
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方麵,《條例》規定,有關的政策措施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麵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不得設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視性的準入條件,不能通過違法設置或授予特許經營權、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礙市場的公平準入。
在商品要素的流動方麵,《條例》明確,不得限製外地或者進口的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也不得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製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不能對外地或者進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經營者在價格收費、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麵實行歧視性待遇。
在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方麵,《條例》要求,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實施選擇性、差異化財政獎勵或者補貼,也不得在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麵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
在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方麵,《條例》要求,不得強製或者變相強製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也不得違法幹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價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權限製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要切實維護企業的經營自主權。(記者 魯元珍)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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